甲状腺癌变轻症轻症额度降到20重疾险要

靴子落地了。

3月31日,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行业大事,一石激起千层浪,重疾价格降不降?!

虽说一般情况下,定稿和征求意见稿出入不大,但我们想说的话,还是要表达表达。

一、重疾疾病定义的来龙去脉

据说,重疾险是唯一一款非保险公司发明的保险产品。

它最初的设计理念来自一位医生,初衷是希望病人在确诊重大疾病时,能获得足够的保险金,作为医疗费和康复期间的生活费,让病人能安心治病养身体。

重疾险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大陆,一开始,疾病的赔付门槛没有统一的标准。

不同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不仅保障病种不一样,即使同样的病、赔付条件不一样。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种混乱让消费者很心累。

曾有消费者因为怀疑重疾险条款“保死不保生”,直接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轰动业界。

这么闹腾也不是办法。

年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手,定制了第一版的重大疾病定义统一规范,于年统一施行。

老版统一的25种重大疾病,具体如下:

按照规范的要求,重疾险必须包含最高发的前6种重疾病种,否则不能称为重大疾病险,而另外19种则由保险公司自由选择使用。

现在的重疾险产品,这25种病种是打底,25种之外的上百种病种,都是为了竞争的加码,只是锦上添花,理赔概率很低。

据这些年的理赔数据,第1项恶性肿瘤,在重疾理赔中占比70%以上,而前6种高发病种占比达90%以上,25种病种占比在95%以上。

这25种统一规范的重疾,用着用着,一晃12年过去了。

统一规范好是好,问题也不少:

保险公司受不了,甲状腺癌高发、赔得要哭了;

我们认识的一位朋友,甲状腺癌治疗花费3万多,买的几份重疾险赔付多万。

消费者受不了,冠心病做个腔镜手术九死一生的,说是不开胸不赔,我勒,那是要我再开个胸去?!

而且现在的重疾险,除了重大疾病外,轻症、中症都上场了,也该有个统一的定义吧。

时代倒逼啊,是时候做个了断了。

二、修订版,改了啥?

新旧两版重疾定义,主要有下面几项变化:

1.规范的重疾由25种增加到28种

新增的3种重疾,其中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线上重疾险产品基本都包含,定义也与现有产品基本相同。

而严重的克罗恩病,有的产品木有,有的产品有,如昆仑健康守卫者3号和横琴人寿无忧人生/优惠宝的赔付门槛,与定义相同。

总的来说,以现有重疾险产品来看,新增的3种重疾病种的影响,微乎其微。

2.原25种重疾病种调整

原来统一的25种重大疾病,除了上面排位7、8、10、12、13、14、20这七种几乎没变外,其他18种疾病有或大或小的调整。

1)恶性肿瘤剔除轻型甲状腺癌

恶性肿瘤(通俗的癌症、白血病等)的理赔,一直占据重疾险理赔的高位,按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占比高达70%左右。

此次恶性肿瘤定义调整较大,对现有重疾险的影响也较大。

新旧两版的定义对比如下:

名称的改变,以及引入了《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倒是其次,影响最大的是将甲状腺癌轻重分型,

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除外,按轻症赔付;其他较重的甲状腺癌则不变,按重疾赔付。

这个修订,参考了国际上的操作,也符合我们之前的推测。

毕竟这种轻型甲状腺癌对身体危害小、术后愈合良好、手术费用低廉,确实不应归于重大疾病之列。

而且保险公司苦甲状腺癌高赔付久矣,将甲状腺癌剔除出恶性肿瘤的声音,由来已久。

如此修订之后,保险公司要欢呼雀跃了。

对消费者来说也不是坏事,重疾赔付下降,减配降费,新重疾险的费率自然也得跟着下来。

另外,轻型神经内分泌肿瘤也明确不在重疾保障之列。

2)将开胸、开腹手术的门槛放宽

部分病种强调必须开胸手术才能赔付重疾的问题,引起的理赔纠纷不少。

此次修订对此作出了调整,具体病种如下:

这三种重疾的赔付条件,将原来开胸或开腹的说法进行了调整,以适应新的医疗技术手段,赔付条件放宽。

譬如之前的四大轻症之一“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按此新定义的理解,应该是要按重疾来赔付了。

对消费者来说,这是利好。

其实这一修订,也应和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强调: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摘自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其他病种调整

剩下的14种病种,其中9种调整影响不大,多数是将赔付条件更细化、量化,不多做介绍,另有5种则是有宽有严。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对肺动脉平均压要求更高:

严重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这4种重疾,修订后略微宽松: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从原来的肝、肾、心、肺扩展到小肠异体移植(本来大部分产品都有小肠移植的病种哈),而造血干细胞移植剔除“异体”的要求。

严重急性心肌梗塞,满足条件由原来的4选3,变成现在的2+6选1,而且对于左心室功能降低的时间由原来的90天缩短为6周,赔付条件相对宽松了一些。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增加赔付条件的选项,也略宽松。

但针对这些老年病,仍然保留了保险公司可以自由加入年龄限制的说法。

现在互联网信息越来越透明,加入不合理年龄限制的条款,消费者会直接用脚投票,这样的说法与其留着糟心,不如去掉来得爽快!

3.新增3种轻症病种定义,并限定最高赔付额度20%

轻症和中症赔付,是近几年在重疾赔付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

虽然没有统一的规范,但这个行业嘛都习惯搞小抄,所以轻症和中症病种的定义,也就两三个版本而已,且十之八九相同。

新定义的3种高发轻症和现有线上重疾险轻症对比如下(表格中以横琴无忧人生为例):

轻症恶性肿瘤,对比现有的产品条款,一是将严重恶性肿瘤除外的轻型甲状腺癌和轻型神经内分泌肿瘤纳入外,二是原位癌、以及与原位癌相近的低度恶性肿瘤,都不赔付了。

原位癌不赔,对消费者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但也坏不到哪里去。

或许为了竞争,可以将原位癌单独作为一种病种,纳入赔付。

较轻急性心肌梗塞,和对应的重疾一样,赔付条件选项更多,有相对放宽。

轻微脑中风后遗症,这个病种定义和现有产品没什么区别,不过呢,现在线上很多产品都将轻微脑中风划到中症病种。

此次将3种高发轻症疾病定义统一,本来是大家期盼的,但是让我们无法理解的是,特别增加一条:

限定这3种高发轻症的赔付额度,不超过20%基本保额呢?

这非常——不合理。

最初加入轻症赔付时,赔付额度多为20%,后来随着线上重疾险的竞争,轻症赔付额度逐渐升高,30%、40%、甚至45%,没毛病啊,消费者愿意为此买单。

而轻微脑中风后遗症,不少产品作为中症赔付,譬如横琴无忧人生,赔付比例高达60%基本保额。

按照新的规定,轻微脑中风后遗症最高只能赔付20%,如果买50万的重疾保额,20%就只能赔付10万。

而按照统一定义的赔付门槛,两项日常生活都无法独立完成,这10万理赔金够治疗和康复以及收入损失之用?

回过头来看,现在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重疾险,轻症赔付一直稳稳的压低在20%基本保额,一直别吐槽。

这就不得不让人产生联想,这新增的、突兀的、不合理的轻症最高限20%的规定,怕不是被施压而加?

哎,这种影响深远的行业统一规范,本该顺应市场发展趋势,最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该被谁裹住迈开的脚步啊!

三、重疾险,是赶早买还是等新品?

对于新版定义的调整,上面介绍了一箩筐,核心归纳起来,对将来重疾险的保障和费率有影响的,主要也就三点:

1.甲状腺癌分轻重型;

2.原位癌轻症也不赔付;

3.三大轻症最高赔付额度20%;

对于1、2两点,可以接受;对于第3点,表示很失望。

相对于现在市场上的重疾险来说,这是赤果果的减量降配。

按新的定义规范设计的重疾险,费率自然是该要下降的。

至于会下降多少,有人预估能达到5%~15%,但实际如何暂时不得而知、要拭目以待。

但是,以重疾险保费的占比来看,即使仅是为了稳住保费收入,费率下降的幅度也应该很有限吧。

而且,规范是死的,产品设计是灵活的,如何最大限度的符合规范和满足消费者需求,多费一番心血也是能达成的。

不出意外的话,新版的重疾疾病定义肯定会在年内发布施行。

在时间限定期内,现有的重疾险都得跟着下架、重新回炉。

但对于已经买了的重疾险保单,仍然会按现有条款来赔付。

那么,问题就来了:

我们消费者是应该现在赶紧买,还是要等到新的规范发布之后买新品?

话说,规范可能走退路,但产品总是朝前走。

重疾险竞争发展到现在,即使病种定义重新修订,但新旧产品,应该不会有绝对的好与坏之说,不好的产品我们用脚投票就行。

该如何抉择,还是回归到个人需求上来。

首先,买保险趁早这个大原则,是不会错的。

早买早保障啊,毕竟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而且还要考虑自身健康状况的变化。

其次,还有另外一个思路。

我们常建议大家重疾险尽量两款产品搭配投保,不仅能各取所长,出现理赔争议时还可能帮被保人争取到最有利的赔付。

这一投保思路,也适用现在这种情形。

可以先买一份现在的重疾险,至少有保障傍身,等新品上市后再补充一份。

两款产品搭配保障,各取所长,不用患得患失。

最后,喜欢研究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原文”看征求意见稿的原稿哈。

有什么疑问和想法,欢迎在文末留言。

看完点亮“在看”,心情也会如春花灿烂,不信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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