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诊治四

1.妊娠合并甲亢的其他治疗

1.1β受体阻滞剂

可控制高代谢症候群,但不宜超过数周,因长期应用可致胎儿生长受限、流产、早产,晚孕时应用可致新生儿低血糖、呼吸暂停、心动过缓。孕期常用普萘洛尔10~30mg口服,3次/d。因其抑制心脏并收缩支气管平滑肌,故支气管哮喘、房室传导阻滞、心衰(甲亢致心动过速、房颤引起的除外)、肺心病者禁用。

1.2含碘药物的应用碘可迅速、短时抑制甲状腺素合成与释放,长期应用(3周)可因“脱逸”现象而加剧甲亢。此外,碘可迅速通过胎盘,被胎儿甲状腺摄取并浓集,造成胎儿甲状腺肿大和甲减。故除非甲状腺手术或甲状腺危象,否则孕期禁用碘剂。哺乳期和新生儿也应避免。

1.3妊娠期和哺乳期绝对禁止放射性碘治疗。由于I通过胎盘后胎儿血清浓度可达母体的75%,并滞留于胎儿甲状腺长达70~75d,而胎儿的组织对放射线更加敏感,故可致胎儿甲状腺严重损伤,并可致智力障碍、畸形、癌症患病率增加。接受放射线碘治疗后至少4~6个月方可妊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放射性碘治疗后的6~12个月,TRAb上升达到最高值,5年后仍有约40%阳性。

1.4手术治疗妊娠期间原则上不采取手术治疗甲亢。如果确实需要,手术最佳时机是中孕的后半期,此时器官相对发育完善、子宫敏感性较低。出血、呼吸困难、喉上神经损伤、喉返神经损伤、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甲状腺功能低下是甲状腺手术本身的并发症。大部甲状腺切除(切除约80%甲状腺组织)对孕妇来说,风险主要是流产和早产。

1.4.1手术治疗的指征孕期应避免甲状腺全切术。部分切除术用于:甲状腺肿大致压迫症状;孕妇对ATD药物过敏、不耐受、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粒细胞减少、肝功能损害);需要大剂量方能控制病情(PTUmg/d或MMI30mg/d以上);药物抵抗;此外高功能甲状腺腺瘤、毒性结节性甲状腺肿,高度怀疑有恶变也是手术指征。但是倘若孕晚期才发现,可根据病情决定手术时机,甲亢控制良好或穿刺活检示高分化癌者可待分娩后手术。术前注意应用β受体阻滞剂使其血流动力学稳定并用卢戈(Lugos)液至少10d,以减少腺体充血(短时应用含碘液非禁忌)。

1.4.2TRAb持续高水平者可能影响胎儿,可考虑甲状腺大部切除术一般甲状腺切除后,自身免疫症状逐渐缓解,术后1年,40%~71%患者TRAb阳性,术后第2年,仅4%阳性。TRAb持续高水平者,应权衡甲状腺切除术的风险和病情对胎儿的影响,决定是否行甲状腺切除手术。Bjorgaas等报道1例甲亢妇女因TRAb高水平而早产一患儿,计划第二次妊娠前,接受甲状腺大部切除术(病理:广泛纤维化局部炎性浸润),术后TRAb显著下降,新生儿完全正常。

2.产后应用ATD可降低复发率

  由于产后3~12个月自身免疫增强,易出现Graves病复发和甲状腺炎。其产生的甲亢症状仍需ATD控制。PTU和MMI都可以少量分泌到乳汁中,但都不会影响后代身体和智力的发育。由于PTU潜在的肝毒性,MMI(20~30mg/d)是首选药物。PTU作为二线药物。ATD应当在哺乳后服用,3h后再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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