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验药物简介
索凡替尼是以血管细胞内皮生长因子受体(VEGFR)和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FGFR)为靶点的选择性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本试验的目标人群是晚期甲状腺髓样癌和碘难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
2.试验目的
评价索凡替尼治疗MTC和碘难治性DTC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同时评价索凡替尼治疗MTC和碘难治性DTC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血液中肿瘤标志物水平的变化。
3.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目标人群:50人
4.入选标准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MTC或DTC(包括乳头状癌、滤泡状癌、Hurthle细胞癌和其他变异型);肿瘤为局部晚期和/或远处转移,失去手术指征或不能进行外放射治疗;
4在开始研究治疗药物前的12个月内出现过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
5DTC必须满足放射性碘难治的定义:最后一次给予放射性碘治疗后的12个月内有经影像学证实的肿瘤进展;或者经查明至少一个及以上癌灶不摄碘;或者既往放射性碘治疗的累计剂量≥毫居里(mCi)或同等剂量水平,且开始研究治疗药物前的12个月内患者需有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符合以上三条中任何一条即为放射性碘难治;
6距放射性碘治疗结束至少6个月;
7患者既往可接受≤1种靶向药物治疗,可以是抗血管生成的靶向药物治疗(如MTC患者可接受凡德他尼[vandetanib]或卡博替尼[cabozantinib]等;如DTC患者可接受索拉非尼[sorafenib]或乐伐替尼[lenvatinib]等),或者是针对其他靶点的靶向药物;
8DTC患者入组前TSH的水平至少应≤0.1mU/L以下(或与之相应的其他单位水平);MTC患者入组前TSH应在正常范围内;
9受试者有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1.1标准);
10ECOG体力状况0或1分;
11预期生存超过12周;
1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自愿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9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所有女性受试者将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该女性受试者已绝经。
5.排除标准
1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L或血小板×/L或血红蛋白9g/dL;
2血清总胆红素≥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ULN)的1.5倍;
3无肝转移时,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或碱性磷酸酶(ALP)≥2.5倍ULN;肝转移时ALT,AST或ALP≥的5倍;
4血清肌酐≥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
5当尿常规检测尿蛋白≥2+时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尿蛋白≥1克/24小时,不可入组;
6国际标准化比(INR)≥1.5倍ULN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倍ULN。INR仅针对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
7血清钾离子超出正常值范围并有临床意义(无论补充钾剂与否);血清钙(离子型或白蛋白结合型校正后)或镁超出正常范围并有临床意义(无论补充与否);
8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规定为: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90mmHg;
9既往做过胃大部切除或目前存在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道疾病或未切除的消化道肿瘤存在活动性出血,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或者吸收的其他状况;
10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出血(3个月内出血30ml)、咳血(4周内5ml的新鲜血液)或者12月内发生血栓栓塞事件(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1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6个月内急性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心绞痛或者冠脉搭桥术;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2级;需要药物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LVEF(左心室射血分数)50%;
12心电图检查(ECG)显示QT间期≥毫秒(ms);
13在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根治术后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4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靶向治疗、免疫治疗以及抗肿瘤中药治疗;不包括TSH抑制治疗;
15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
16首次研究用药前2周内(贯叶连翘为3周)服用过CYP3A4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见附件3);
17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8已知有显著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已知为HBV携带者必须排除活动性HBV感染,即HBVDNA阳性(1×/ml);已知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且HCVRNA阳性(1×/ml)],或其它肝炎,肝硬化;
19入选本研究前实施过外科手术(28天)或者手术切口没有完全愈合;
20未经过手术和/或放射治疗的脑转移或脊髓压迫,或既往治疗过的脑转移或脊髓压迫但没有临床影像学证据表明病情稳定;
21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0或者1级水平(脱发除外);
22既往4周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且进行了相应试验药物治疗;
23妊娠(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4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6.研究者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医院
白春梅
中国
北京
北京
2
医院
嵇庆海
中国
上海
上海
本试验信息来自CFDA“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