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甲状腺癌误诊为喉癌,医方承担

患者因“声嘶半年”医院处。喉部横断面CT增强扫描提示:喉癌,涉及喉前外和声门下声管前部,并提示了甲状腺存在病变,建议进一步检查。但是被告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全喉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全喉:乳头状癌。注:请检查甲状腺。被告未为原告进一步检查甲状腺,即以出院诊断为异位甲状腺癌。

患者术后第4年发现双侧颈淋巴结肿大1月”再次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喉癌全喉切除术后淋巴结转移(双)。被告随后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双侧淋巴结清扫术及左锁骨切开肿物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1、(右颈部)淋巴结转移性乳头状癌;2、左颈大块:淋巴结转移性乳头状癌;3、(左锁骨头)转移性乳头状癌。注:肿瘤细胞形态上与甲状腺乳头癌相似,请检查甲状腺及全身情况。但是被告对患者仍然未予以进一步检查甲状腺,即办理出院手续。

后患者颈部疾患再次复发,医院后,诊断为甲状腺癌,并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双叶全切+双中心区(Ⅵ、Ⅶ区)淋巴清扫术。术后病理诊断:左甲状腺乳头状癌Ⅱ级。

“漏诊”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由谁来承担?

1、患者因“声音嘶哑半年”医院住院治疗。根据术前影像学、喉镜检查及喉部新生物活检证实喉部腺癌,切除全喉不违反治疗原则。术后病理证实(喉部)乳头状癌。

2、根据送鉴的病史材料,患者喉部为乳头状癌(喉部原发癌90%以上为鳞癌);术前CT提示甲状腺峡部存在占位病变,与喉部粘连紧密;电子喉镜示喉粘膜面光滑,双侧声带活动正常,以上因素均提示癌肿来源为甲状腺可能性大。但医方未考虑甲状腺癌的可能,在病理诊断两次提醒“注意甲状腺”的情况下,仍然遗漏了甲状腺癌的诊断,术中也未探查甲状腺,造成患者承受多次手术的痛苦,医方对此应负完全责任。

结论:这属于典型的医疗误诊、漏诊行为,并由此导致延误患者治疗,而患者对此完全没有预测和诊断能力,所以医方应对此负完全责任。

1、就医疗机构法律责任而言,由于本医疗纠纷是典型的医方误诊、漏诊导致的医疗过错,而患方对此误诊、漏诊导致的伤害发生的环境情况完全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尤其是在病理结果提示“检查甲状腺”,医疗机构过分自信,而病患在面对专业性极高的医学面前,只能全然信赖医事人员,而医事人员对此时间情况具有可得控制地位。所以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赔偿范围:病患整个治疗过程中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医院均需进行全额赔偿。

3、为什么病患自身疾病(甲状腺癌)不用占比责任程度?首先因为甲状腺癌如果发现及时,其治愈率较高,预后较好的一类癌症,一般情况下,疾病本身并不会导致本案中病患的损害后果(扩大性切除、数次手术等);其次本医疗损害核心是因为医疗误诊、漏诊导致的损害后果,患者对此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

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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