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甲状旁腺被误切,医院承担主要

患者(原告)因发现甲状腺癌至被告处,后者为原告进行双甲状腺全切除术+双中央组淋巴结清扫术+左颈淋巴结切除术+喉返神经探查术。术后第三天,原告即出现麻痹、抽搐等,虽经治疗,但仍时有反复发作,原告就此被诊断为甲状腺癌、颈淋巴结转移根治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低、低钙血症。检查为甲状腺全切术导致了甲状旁腺损伤,为此原告多次住院治疗。

本案经过医学会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失,承担次要责任。

甲状腺切除术损伤甲状旁腺是否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

1、患者因“甲状腺癌”就诊,存在手术指征;

2、甲状旁腺位于甲状腺后方,为4粒黄豆大小左右对称分布,在甲状腺手术时容易合并甲状旁腺一起切除,甲状旁腺被切除后会导致患者发生与“低钙血症”相关的症状;

3、随着对甲状腺及其周围生理解剖了解越加成熟和清楚,甲状腺切除手术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甲状旁腺一般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4、如果因为甲状腺切除手术导致甲状旁腺一并切除,应当认为是涉事医事人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过失责任。

结论:这属于典型的医疗过失行为,并由此导致患者发生“低钙血症”,需要终生服药替代治疗。

1、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疾病本身属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在司法鉴定中一直是比较混乱的,其中不乏大量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中认为:不管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何种过失,疾病本身都要承担一定责任,从而医疗过失责任比例会适当降低。比如骨折手术导致的术后感染风险、甲状腺手术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那么患者疾病本身是否真的需要为这些医疗过失承担部分责任?疾病本身是否有导致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这些在司法鉴定中是比较混乱的。这与鉴定人员在医学方面相当专业,但是却欠缺因果关系认定的能力。

2、如何确定疾病本身在医疗过失中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笔者认为首先疾病本身是否有导致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比如闭合性骨折内固定手术,在无菌手术环境下,是不会发生术后感染风险;又如药物过量导致的不良反应,在正常药量范围内,这种风险是可以避免的。这些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患者疾病本身并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患者不应当因此而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次患者疾病对损害后果是否有可预测性和控制性,比如患者腹部手术腹腔遗留纱布的医疗过失情形,患者对此完全没有可预测性和控制性。以及患者对于损害之发生无故意行为,即患者没有故意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那么患者疾病本身是不需要对损害后果发生承担责任。医疗过失本身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本案中,甲状旁腺被误切的医疗过失行为,在甲状腺切除手术中应当是被高度重视的,尤其是在对甲状腺解剖了解如此清楚和成熟的情况下,甲状旁腺被误切应当是不应该被发生的;同时患者对此完全没有预测和判断能力,反而,医事人员对此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其他人或者其它事没有干预此进程的可能性),所以医方应对此负完全责任。

4、医疗损害鉴定责任与法律责任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后者的责任程度应当是等于或者大于前者。因为前者只是在医学范围内讨论责任分配,并没有在法律范围讨论责任分配,而法律责任是要大于医疗过失责任的。

总结:1、若无被告(医事人员)之过失存在,原告之损害通常不会发生,2、被告对于损害发生之工具或发生,具有配噶行的控制力,3、原告对于损害之发生,没有故意行为或者不具有任何原因力。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应当认定疾病本身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推定医疗过失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12,元、营养费1,元、陪护费1,元、交通费3,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元,合计,.33元的60%份额,计,.40元;

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后续护理费,元;

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8,元。

四、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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